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十问十答
【公安|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问题一:2019年4月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为何要制发此文件?
答:为更好地实施《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规范业务办理条件、细化具体工作措施。
问题二:可否在不同居(村)委会集体户间、不同人才公共户间、不同学历人才公共户间进行户口迁移?
答:不可以。
问题三:户口已登记在家庭户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否以投靠类理由将户口迁移至本市集体户内?
答:不可以。
问题四:自有房产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同拥有且取得了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住宅。
问题五:多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可否多个业主家庭户同时迁入?
答:不可以。只允许一个业主的家庭户迁入,且办理时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
问题六:亲属关系证明是指什么?
答:夫妻关系证明以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为准;父母投靠子女的关系证明,以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为准;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关系证明,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为准,且其载明的信息与公安机关记载的户籍信息一致。
问题七:书面委托有什么情形?
答:书面委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的承诺书(委托书);(三)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同时持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所提交的承诺书(委托书)视为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
问题八:代办业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代办业务时,受托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整户迁移的,可由户主代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问题九:办理户籍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提交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开具)并在有效期限内。所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没有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开具)或者已超出有效期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开具),是指公章印模清晰、记载项目完整齐全、记载信息准确。有效期,国家相关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分两种情况:标注了有效期限的,以标注期限为准,没有标注有效期限的,原则上有效期限不超过90天。
问题十:此文件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答:2019年4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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