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远程会诊MDT中心与健康管理中心硬件平台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深府购质疑复函〔2019〕81号
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0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远程会诊MDT中心与健康管理中心硬件平台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关于“远程会诊MDT中心与健康管理中心硬件平台”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3335)有关问题,我中心已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显示你司被作投标无效,理由是“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被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府购函〔2016〕503号文)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不符合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5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未通过资格性审核”。你司认为不应在本项目中被作投标无效。理由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第5条要求“(5)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你司已在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作出声明“我司满足资格要求第5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你司从未收到“深府购函〔2016〕503号”文件。
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4.1项明确本项目关于诚信档案的处理用的是“深财购〔2017〕42号”文件,该文件第四条“关于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的处理”明确规定:“1.评审扣分。凡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评分项中应设置诚信分,分值占比不低于5%。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其诚信分为0分;3.门槛管理。对不进行综合评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预选采购项目,资格条件应增设一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且在公告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上述第1、2、3项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适用其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4.1项明确了诚信问题属于评审扣分,分值为5分,即为第1条。根据“深财购〔2017〕42号”文件规定,适用了第1条评审扣分,也就不应再适用第3条对你司进行投标无效处理。
4.你司于2016年9月收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深府购函〔2016〕503号”文,目前距离2016年9月已超过三年。“深财购〔2017〕42号”文件第三条也明确规定“《诚信办法》第十二条对记入诚信档案供应商的公告期限也作了规定,由于目前系统未具备对公示期满的信息进行自动下架的技术功能,请各单位做好台账,对到期的诚信档案信息(包括前期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人工下架。我委将尽快完善系统功能,尽早实现自动化管理”。经查,《诚信办法》第十二条条款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与对外公告的有效期一致;未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外公告时间为一年。公告期届满,相关信息从网站页面上撤下,但在系统后台继续保存”。目前,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网的诚信档案类目里均已搜索不到你司,你司认为中心已按诚信办法的第12条将你司相关记录从各公示网站撤下,你司不应再受到任何项目关于诚信因素的约束。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被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府购函〔2016〕503号文)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因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公示期存在接受行政复议、提出异议、文件撤回、处罚回撤等可能情况,“深府购函〔2016〕503号”文件正式处罚期为公示期结束后,即2017年3月29日正式生效并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第五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的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请各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资质条款中增加‘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诚信承诺中作出声明)’,以及‘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诚信承诺中作出声明)’”的规定,你司未在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诚信承诺函中作出如实声明,不符合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性审核未通过。你司质疑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