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6〕209号
ZFGS-2016-014
珠府函〔2016〕20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珠海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栏港经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630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480元/人/月和400元/人/月。
二、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按《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