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检疫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珠府办〔2005〕25号)
珠府办〔2005〕2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农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植物检疫工作是农林业生产安全保障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林产品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我市毗邻港澳,又是一个对外开放的窗口城市,商品流通和贸易较为频繁,从国外引进和国内其他地区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农林产品的数量大,造成国外新的危险性病虫草害传入的风险增大,对国内局部发生疫情的封锁和控制难度也加大,给我市农林业生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防止新的危险性病虫草害传入我市,保障全市农林业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植物检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植物检疫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各级宣传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多形式广泛宣传《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他们对加强植物检疫、保障农业生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政策法规,支持配合植物检疫工作。
二、严格执行法定植物检疫集中报检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
(一)需要从外地调入我市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及列入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所在区的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办理检疫要求书,凭区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的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在取得调出地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有关物种。
(二)对调出我市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及列入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应持调入地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向所在区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检疫机构派出植检员到场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对检疫不合格的,发出《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责任单位进行疫情处理。另外,对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向省级或省级以上植检机构申报检疫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得办理入境检疫手续。对经检疫需进行隔离试种的,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进行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1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2年。隔离试种经植检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
(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检疫对象,必须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植物检疫机关和当地政府。对所发现的可疑病虫草害,如受条件限制无法鉴定的,可请上级植物检疫机关和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三、依法加强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植物检疫监管。一是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巡查,加强对外地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及列入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调入的物种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持有检疫证书但经抽查复检不合格的,按《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处理。二是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大检疫执法力度,加强对种子、种苗生产场所和外地调入植物的检查监控,对违反规定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及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发现的检疫对象,责令生产者或货主及时除治,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将违法事项向工商、建设、园林、卫生等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分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工商、交通、邮政、民航、港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协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四、建立植物防疫检疫的长效机制
(一)要进一步加强植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执法力量。
(二)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植物检验检疫设备,强化防疫检疫的手段。
(三)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植物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执法水平。
(四)认真落实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机构、资金、责任、技术和队伍”五到位,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市农业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