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止***条例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禁止***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个人参赌的财物在5000元以上的;
(二)因***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的;
(三)多次为***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个人参赌的财物在5000元以下的;
(二)为***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六条 明知他人用于***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包庇***违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提供条件、通风报信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禁赌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对***放任、纵容的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对发生在出租屋的***,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冒充公安人员以查禁***为名,劫掠赌款或者其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中有徇私枉法、侵吞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查处***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对查获的财物、赌具以及***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罚款、没收财物的,应当开具凭证。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禁止***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