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从府〔200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近年来,我市根据中央、省、广州市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加强政府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银行帐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大部分罚没收入和收费收入都已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当前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安排仍存在挂钩现象;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部门、单位之间分配不公、苦乐不均、财力不平衡;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浪费较大等。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整顿财政秩序,较好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和综合财政预算,规范预算内、外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的罚没收入和收费收入都是政府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办法。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定额标准,实行“核定总额、上限控制”办法,将部门或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对部门或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入超过核定的“上限控制”经费总额的,超出部分由部门或单位提出支出项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按支出计划拨付使用;对未能达到“上限控制”经费总额的,财政不予保底。经费“上限控制”标准根据我市财力状况、现行支出标准及单位性质、支出需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全额和差额拨款的预算单位,人员经费按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实行上限控制办法,具体标准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按编制内实有人员每人每年12,000元,其他部门或单位按编制内实有人员每人每年10,000元;离休人员管理费每人每年3,600元,退休每人每年2,400元。
二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公用经费总额上限控制办法,具体标准是在编在职人员每人每年42,00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5,000元。
以上经确定的“上限控制”标准,在年度执行中不作调整,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核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再作统一调整。
二、规范财政专项资(基)金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征收管理的专项收费、专项资(基)金及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从府〔2003〕49号)的规定,加强专项管理,规范使用财政资(基)金。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检查、监督资金的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严肃财经纪律,落实和奖罚措施
1、任何部门和单位、个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截留、占用、挪用、私分收费和罚没收入,不得将预算外资金帐外设帐、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审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2、财政部门应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缴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外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对违规支出的,财政部门不办理拨款。
3、部门和单位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比上年增收的,增收部分可提取50%作为增加和补充相关部门的公用经费及给予有关人员适当补贴,充分发挥和调动堵漏增收的积极性。对除政策性等客观因素外,造成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比上年减收的,则按减收额扣减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四、明确超编人员的经费处理
目前,一些单位的超编人员经费主要通过预算外资金解决,在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综合财政预算后和事业机构改革前,2004年可采取过渡办法,即财政只安排人员的个人经费,不再安排公用经费。
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项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按照新一轮镇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执行;教育系统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如以往发文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