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
番府〔1996〕77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和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现根据我市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实际,就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实行城镇人口综合治理。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逐步转到城镇。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城镇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专题研究和亲自过问城镇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把“两种生产一起抓”纳入党政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因领导不重视而造成人口严重超生的单位,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
坚定不移地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人口“提倡晚婚、推行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政策。育龄夫妇有城镇居民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后,在现定10年内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指标的期间内,仍按城镇人口生育政策进行管理。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阵,使国家制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党团员、干部要模范遵守政策,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任何单位和领导不许擅开生育政策口子。
三、为加强对计划生育的社会综合控制能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和措施:
(一)各部门在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办理招工、录(聘)用干部,晋升职级、工资,“农转非”,跨县(市)人事调动等工作中,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受处罚限制期间内一律予以否决,不予办理或评为先进。
(二)对没有全面完成年度人口计划中计划生育率、多孩率两项指标的镇(区)、村(居)委会党政一把手、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和计生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当年有员工超生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三)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纵容包庇。干部、职工超生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四)实行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一证否办”制度。即各有关部门在为申请者(个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执照(含年审)、务工许可证,租赁、承包国营及集体企业以及审批用地、户籍迁移、出生入户、户口“农转非”或“非转农”、招工招干、跨县(市)镇人事调动等申请时,一律要申请人出示户籍所在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者,一律不予办理,不予审批。
(五)公安、工商、劳动、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罚款)的个人,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提请,可依《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吊销或暂扣其有关证(照)。
(六)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各单位(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在雇请非本镇户籍的民工、临时工、合同工时,必须验证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决定雇用的人员,
必须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建立其婚育状况登记卡册,以便加强教育和管理。对没有证明及有证明但未经流入地的镇计生部门验证登记者,一律不能雇用,业主不得出租房屋。
对不按上述制度把关的行政办事人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加强城镇计划生育基层工作和基础建设。
(一)加强城镇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市属各大战线、街道管理区、居委会以及有300名以上员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除有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外,要设立专职计划生育干部1-2人,其余单位设兼职计划生育干部(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剂)。居委会计生干部享受居委会干部同等待遇。城镇人口比重较大的农村镇,要下设居委计生办和居委计生专业队,除配备专职计生干部外,应设2-3名计生专业队员。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居民委员会及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育龄妇女档案卡册,实行一年4次查环查孕制度。对人户分离的育龄夫妇要有定期见面和访问制度。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早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严禁计划外生育。
(三)加大宣传力度。计生、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摆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单位,要有宣传计划生育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小区建设、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要把计划生育管理列入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共同把计划生育措施落实到户、到人。
五、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根据广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中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的45%为一年标准,对夫妻(或双方)各一次性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孩数加倍征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