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禽畜养殖业,控制禽畜养殖业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2014年广州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书》的要求,我局拟定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14年11月29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至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反馈材料请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划定说明
3.相关法律、法规
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2日
(联系人:田科、程工 联系电话:82399419
电子邮箱:chenghs@hp.gov.cn 传 真:82399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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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禽畜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禽畜养殖业,控制禽畜养殖业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本区范围内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全行政区域范围
二、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内养殖禽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法律、法规对作为观赏、实验和宠物饲养等禽畜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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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说明
1、根据《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黄埔区已明确为生猪养殖禁养区,禽畜养殖禁养区沿用该划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埔区在《广州市“123”城市功能布局规划》中属于都会区,同时全区均已完成镇改街多年,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符合以上规定。
3、与萝岗禽畜禁养区划分衔接。萝岗区生猪禁养区与禽畜禁养区范围一致,同时所有街道辖区范围均为禁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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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1号)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养殖场所,拆除相关设施。
四、《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生猪禁养区域: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和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高速公路及金山大道、105国道至钟林收费站所形成的环内其它区域;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三)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在前三款规定区域以外,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生猪禁养区内养殖生猪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关闭或搬迁,并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