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的设立依据是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的设立依据是?
标题: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的设立依据是? | ||||||||
问题: | |||||||||
答复部门: | 四会市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
答复: |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正)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8号 条款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2018-03-19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正)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8号 条款号: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实施日期:2018-03-19 条款内容: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