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综违建处字〔2019〕22号(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石福明:
经查,穗房地证字第0816848号《房地产证》登记荔湾区下市路倚翠一横巷25号为一幢1-½层混合结构房屋,建基面积34.44平方米,建筑面积58.96平方米,权属人为石福明。2015年9月起,你未经规划许可,将上址房屋拆除后重建为一幢五层的框架结构房屋,在首层西侧扩建6.15平方米;第二层西侧扩建20.99平方米;加建第三层45.51平方米;加建第四层45.51平方米;加建第五层(梯屋)12平方米。上述扩、加建面积共计130.16方米。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荔综违建处字﹝2019﹞2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你10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扩、加建的建筑物,面积130.16平方米,整饰现场。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贤思街34号)或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7月16日
分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