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简介
1.贯彻执行国家、省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林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林业执法、宣传工作。
2.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负责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风景林和农田林网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负责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依法管理林地、林权,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
4.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5.组织、指导和检查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区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养殖的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指定;承担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6.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项目;监督、协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火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7.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与合作,指导国有林场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8.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林业基地建设;依法监管林业资产;管理县级林业专项资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指导下属相关机构完成森林植物检疫任务。9.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重大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林业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培训;组织林业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10.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