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肇庆高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肇府办函〔2015〕72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对《肇庆市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将《肇庆市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办法(修订稿)》印发,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6日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城管局、市信访局。
肇庆市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办法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肇府办函〔2015〕72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推进我市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着力防控、科学布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指导已确定的城区活禽交易限制区活禽批发市场按照《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粤农规〔2018〕4号)、《广东省活禽市场建设指南》(BD44/T 1463-2014)、《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0-2007)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代宰点建设,确保家禽集中屠宰科学、卫生。
二、资质条件
活禽批发市场代宰区为政府指定的活禽交易限制区活禽批发市场内设置的集中宰杀活禽的区域。代宰区经营户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获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设置标准
(一)选址要求。
1.活禽批发市场只设置一个代宰区,代宰区设置若干代宰点,代宰区应选择在活禽批发市场内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有利于污水处理排放的区域,并与活禽批发市场交易区保持一定距离。
2.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远离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严控区,符合环境保护和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3.代宰点由活禽批发市场开办者在辖区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指导下,统一建设管理。
(二)水源要求。
有与活禽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
(三)建筑要求。
1.代宰区需至少配备有一间50平方米以上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和相配套的家禽产品检验室。
2.代宰点应集中设置,建设面积应与活禽屠宰规模相适应,并设置功能区。每个代宰点应独立隔开、互不相通,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不超过250平方米,并与批发市场其他场所设置完全的防火分隔,隔墙应砌筑至楼板顶部。各功能区可根据实际进行集中整合设置,也可以屠宰单间形式分散设置。
3.代宰点内应明显划分活禽屠宰区域和生鲜禽产品加工区域。其中活禽屠宰区域应包括活禽接收区、屠宰区,生鲜禽产品加工区域应包括净膛加工区、带预冷间或预冷冰柜的产品存放区、产品检疫标识包装区。布局流向:活禽→接收区→屠宰区→净膛加工区→带预冷间或预冷冰柜产品存放区→产品检疫标识区→生鲜禽产品。也可根据屠宰加工需要增加相关功能室。
4.各功能区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活禽和生鲜禽产品必须严格分开,单独设置通道,避免迂回运输,防止交叉污染。其中活禽接收区应单独设置活禽及屠宰废弃物、污染物通道,生鲜禽产品通道应单独设置在产品存放区,且不能与活禽及屠宰废弃物、污染物通道共用。同时应设立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洁、消毒区。
5.各功能区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代宰区内地面应有一定坡度(1%-3%)并设明沟或暗沟,以避免积水。明沟或暗沟的侧面应平滑且有一定弧度,暗沟用盖子须坚固耐用不易生锈。
6.建筑物内墙面应光滑平整,并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内墙面贴白色或浅色瓷片至顶。
7.顶棚、墙面或吊顶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得有难以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顶棚不宜设过密的次梁。
8.门窗应采用密封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并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四)设施设备要求。
1.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家禽屠宰操作规程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宰后处理(含冷冻设备)等屠宰设施设备,鼓励支持待宰点设置安装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生产线,其设计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44/004-2014)设置。
2.应配置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
3.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废弃物、污染物、病死禽及其不合格产品等处理设施、设备。
4.应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5.建筑物内应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设置机械通风设备。
6.应设有加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设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7.接触禽肉产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8.应配备与禽肉产品配送相关的冷链设备。
9.每个代宰点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位置,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并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10.应配备与活禽验收、屠宰等接触活禽岗位工作人员相应的个人防护物资,包括防水围裙、口罩、手套、长筒胶鞋、工作帽等。
(五)管理制度要求。
1.严格按照《活禽市场建设指南》(DB44/T 1463-2014)、《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等要求,完善活禽屠宰管理制度建设。
2.建立健全家禽屠宰检疫及禽肉产品检验制度,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法定检疫、检验对象和标准进行检疫、检验工作,严格执行出场的生鲜家禽必须开膛净肚,家禽胴体中心温度达到0℃-4℃。
3.应建立活禽进场、生鲜禽产品出场、病死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制度,并做好台账登记。
4.应建立卫生清洁制度,保持代宰区环境整洁卫生,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5.应建立生鲜禽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建立和使用生鲜家禽产品二维码追溯管理系统,生鲜禽产品标识应详细标明活禽销售点和代宰点名称、联系电话,以及生鲜禽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6.建立活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制度。从事活禽验收、屠宰等接触活禽岗位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穿戴防水围裙、口罩、手套、长筒胶鞋、工作帽,佩戴口罩应盖住鼻孔,当天使用的非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要清洗消毒。代宰点经营者要加强活禽从业人员的健康巡查,发现有发热等呼吸道症状人员,要督促其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7.代宰点内不得住人。当必须留人值班时,不得超过1人,且住宿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0.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用途场所完全分隔,并设独立的疏散出口。
四、备案管理
(一)申请。
代宰点按要求完成建设后,由活禽批发市场开办者提出备案申请,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肇庆市活禽批发市场代宰区(点)验收备案申请表》《活禽批发市场代宰区(点)备案资格联合审核表》、代宰区(点)布局平面图、屠宰工艺流程图、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备案。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动物防疫、屠宰、环境保护等有关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备案并通过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对不按照规定上报备案的代宰点,依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办法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