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顺价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对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意见基础上,为了积极稳妥调整天然气价格,县发改局同相关部门和涉气单位,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对调整天然气价格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调整价格的必要性依据分析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6月10日起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54元,实现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并轨。从2019年6月10日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二)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各地应结合门站价格调整、配气价格核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以及天然气增值税率下调对销售环节的影响,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疏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原则上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游调价幅度。
(三)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周期和联动幅度等事项,并按有关机制及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对于已经建立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顺调)机制的且联动(顺调)机制经过听证的,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价格。我县已于2010年召开听证会并报县政府同意建立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顺调)机制。
二、顺价调整额度
根据仪府纪【2010】27号规定,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计算办法,测算如下:
(一)居民用气销售基价上调0.25元/立方米。2018年6
月10日前,我县居民用气门站综合购价1.31元/立方米(1.288元/立方米占31.25%、1.32元/立方米占68.75%),2018年6月10日后统一调整为1.54元/立方米,含税价上调0.23元/立方米,不含税价上调0.22元/立方米,配气损耗增加0.00917元/立方米(根据《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确定配气损耗率4%)、税金及附加增加0.0255元/立方米(增值税率10%及附加10%)、资金利息增加0.00249元/立方米(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内年基准贷款利率4.35%,计息期3个月),因增值税调整(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降低0.0068元/立方米,以上合计上调0.25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居民用气分档气价按1:1.2:1.5制定。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第一档上调0.25元/每立方米,第二档上调0.30元/立方米,第三档上调0.375元/立方米,对养老福利机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合表用户上调0.275元/立方米。按照上列分档价格对县内各燃气企业居民用气最终销售阶梯价格进行了调整。
三、价格调整影响分析
2017年我县居民用气27090372立方米,用气户114679户,其中一档用气户104358户占91%、二档用气户6881户占6%、三档用气户3440户占3%,户均月用气量19.7立方米,按照本次上调价格计算,一档用气户月增加支出4.36元,二档用气户月增加支出7.43元,三档用气户月增加支出14.01元,因此本次价格调整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
四、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化解对策
(一) 居民阶梯气价调整后,我县原制定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相关规定不变。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调价后高于非居民气价的,以上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或非居民气价类别,一经选定,应在12个月内保持不变并以供售气合同形式约定。我县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方沟通协商,合同共同议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下浮动季节时段与幅度,争取较为有利的价格。
(二) 为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的所有居民生活用气量均执行第一档气价(不包括合表用户中的低保户和五保户)。
(三) 认真做好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资源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
五、评估结论
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助于燃气企业正常经营,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红利让利于用户;同时,对非居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燃气企业与用气单位在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有利于用气单位降低用能成本,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的发展。
仪陇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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