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索赔难人民调解解疑难
2010年3月15日,赵某到中城街道调委会要求调解其与四川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受调委会指派,中城司法所姚继权所长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经了解得知:2006年6月1日,赵某在四川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南充清泉坝二期还房工程从事开塔吊工作操作时,因塔吊倒塌致其受伤住院,现已治愈回家。事故发生治愈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赵某多次与四川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进行协商,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四川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只支付了前期伤残、医疗、误工、护理、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康复治疗费等补助费用共计157652.80元。现赵某要求四川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医疗、误工、护理及其他赔偿及补偿费用30万元,但四川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不愿再支付,双方产生纠纷。
姚所长了解情况后,对该案认真分析,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并告知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与双方当事人反复磋商。经调解达成协议:一是赵某与四川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是赵某前期伤残、医疗、误工、护理、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康复治疗费等补助费用共计157652.80元由四川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已于调解前支付完毕)。三是四川仪陇华昌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赵某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医疗、误工、护理及其他赔偿、补偿费用10万元人民币。四是上述款项结清后,赵某的后期复诊等费用自理。至此,一起长达四年的劳动工伤事故纠纷经中城司法所依法依理的调解得以结案,为辖区的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