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牵线出售二手房中途反悔判付违约金
顺庆区中年妇女梁某经房产中介介绍,向仪陇县青年男子陈某出售一套二手房,三方签订了购房合同,陈某向梁某支付了定金,并向中介支付了佣金。后梁某反悔不卖房子,陈某遂将梁某和中介告上法庭。昨(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梁某向陈某支付违约金1.8万元,而陈某要求梁某赔偿其向中介支付的1万元佣金则没得到法院支持。
出售二手房 签合同后反悔当被告
陈某,仪陇县新政镇人。2017年4月14日,在南充市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他与住在顺庆区滨江北路三段某小区的妇女梁某达成协议,当天签订了三方买卖合同,梁某将位于该小区的一套住房以608000元卖给陈某。在签订合同的当天,陈某便按照合同约定向梁某给付了10000元定金,并交给房产中介公司保管,同时,陈某还向房产中介公司交付了10000元佣金。
此后,陈某要求梁某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但梁某却未予回应。陈某又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催促梁某,但梁某却直接告诉陈某,说房子不卖了。陈某要求梁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承担违约金,以赔偿他因梁某悔约给他造成的损失,但梁某却不予理会。
2017年6月12日,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梁某和房产中介公司,索赔违约金和佣金,并要求退还定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陈某和被告梁某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但被告房产中介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后,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陈某在法庭上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被告梁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800元,赔偿原告购房时向被告房产中介公司支付的佣金10000元;判令被告房产中介公司向原告退还保管的购房定金10000元。
被告梁某辩称,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被告房产中介公司明知她的房产证已经抵押给银行,房产证抵押给银行的房屋是不能转让出售的,可房产中介公司为了得到原告陈某的佣金而与陈某串通,签订了这份合同,这份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公平,应予撤销。众所周知,购房除了交定金外,还必须交纳40%以上的首付款,剩余房款待按揭落实,卖方收到钱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一分钱没给而要求自己先办理过户,合同没有一条对她是公平的,是个陷阱,显失公平。
同时,梁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予以撤销。
针对梁某提出的反诉主张,陈某辩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梁某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卖方适当支付违约金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梁某陈述房产证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不能办理转让出售,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同时,梁某陈述房产中介公司为收到陈某佣金而串通陈某,签订了该合同,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合同的整体合法有效。关于合同是否应该被撤销的问题,梁某称购房除交定金外,还必须交纳40%以上的首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某已经给付定金,由梁某转交房产中介公司托管,不能说梁某没有收到定金。
从该合同约定的条款看,买卖双方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梁某主张撤销该合同,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是否应该被解除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解除合同,故法院认为理应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主要违约方和造成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方为梁某,梁某应适当承担违约责任。梁某主张陈某诉请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予以采信,调整为18000元。关于陈某主张由梁某赔偿陈某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的佣金10000元,因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认为,陈某给付的定金10000元,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理应退还。
2017年8月下旬,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梁某向陈某支付违约金18000元,房产中介公司向陈某退还保管的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