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力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监察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市、县两级都将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劳动监察两网化工程,实现市、县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岗位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参加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将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