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遂 宁 市 船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遂 宁 市 船 山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遂 宁 市 公 安 局 船 山 分 局
遂 宁 市 船 山 区 司 法 局
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
通 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十分关切。按照遂宁市船山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5号通告要求,为敦促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重点人员及时如实登记申报,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通告等,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治疗等防控措施,自觉接受排查、监测、管理。
二、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应当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三、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信息,或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新冠肺炎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小区封闭管控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八、请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区人员、曾去疫区重点地区返回我区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检测后呈阳性的密切接触者等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辖区居(村)委会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2020年2月2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本人居住所在居(村)委会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
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