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二被告人偷换商家收款码获刑
日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华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相关的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最后一次于202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后,于同年7月5日至25日,又先后多次自行或伙同被告人潘某在六盘水市、赫章县、威宁县等地的酒店内,趁酒店员工不备时,将酒店前台的微信收款码更换为二被告人的微信收款码,导致相关酒店入住客人扫码支付结账未入商家账户,二被告人从中共计获利180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华、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偷换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某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文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出门都不带现金,商家为了方便顾客,将支付宝、微信收款码张贴于门店墙上或收银台旁,让顾客自行扫码付款,新型的盗窃方式也随之而产生。法院也提醒商家妥善管理收款二维码,有效防止被掉包,以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窃取钱财,避免合法收益受到侵害。(通讯员 李易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