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威府令〔2020〕3号
《威宁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陈波
2020年11月12日
威宁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为扎实抓好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的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限: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二、戒严区域:全县范围内。
三、禁火区域:全县范围内林地(草地)及距林地(草地)500米的边缘地带。
四、在戒严期和禁火区内,严格执行如下禁令:
(一)禁止在戒严区抽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草、烧荒开垦、烧垃圾、烧灰积肥、炼山整地、野炊、燃放孔明灯等一切野外农事用火及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林区及草原地带内的居民、单位、学校要切实做好对子女、职工、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止小孩、学生和聋、哑、疯、呆、傻等人员玩火、弄火,严格落实监护责任,强化火源管理。
(三)戒严期内各乡(镇、街道)、林草部门、国有林场及重点林区要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对入山要道、重点部位、火灾易发区、高发区增派专人看守,严格巡护制度。对无证进入林区的,各护林组织及护林人员要依法询问,并严防其违规用火。
(四)各乡(镇、街道)、林草部门、国有林场及重点林区要不断完善扑火预案,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人力、物资等的储备。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及时组织扑救,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禁止动员老人、小孩、学生、残疾人员、孕妇及其他不宜人群参与扑救工作。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禁火区。
(六)严禁带班领导、带班干部、值班人员、护林员脱岗漏岗;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情况。
(七)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五、戒严令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戒严区内用火的,需经县防火指挥部或授权单位批准,要准备好扑火器具,落实好扑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六、各乡(镇、街道)、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国有林场及重点林区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巡查管护,从严管控野外火源,监管特殊人群,储备灭火物资,加强扑火队伍建设,科学有序组织灭火,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或火警119),并报告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57—6232119)和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电话:0857—6232570)。
八、违反上述戒严令者,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