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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局第二次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1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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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局第二次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业务人员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编码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
1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CF2400***********7009668656G1452242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基层股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CF2400***********7009668656G14522427《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基层股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行政处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CF2400***********7009668656G14522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行政处罚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CF2400***********7009668656G14522427《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发布)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调查货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的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公律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行政处罚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CF2400***********7009668656G14522427《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发布)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法(2017)》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调查货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的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公律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收取钱财的处罚CF2400***********7009668656G14522427《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返还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法律援助工作股(县法律援助中心)(派驻政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行政检查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JC2400***********7009668656G14522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行政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JC2400***********7009668656G1452242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基层股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其他类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QT2400***********7009668656G14522427《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其他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审查QT2400***********7009668656G1452242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贵州省省直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基层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其他类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审查QT2400***********7009668656G1452242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贵州省省直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基层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其他类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及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的审查QT2400***********7009668656G14522427《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基层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其他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备案、调解QT2400***********7009668656G1452242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基层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其他类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辞退除名处理的备案QT2400***********7009668656G14522427《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十三条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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