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司法局六个一清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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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21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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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理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法定时限 | 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时限的50%) | 投诉渠道 | 备注 |
1 | 法律 援助 办案补贴 | 威宁县司法局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条例》(***令第385号)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15个工作日 |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司法局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857-6227066)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2 | 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 威宁县司法局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7个工作日 |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司法局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857-6227066)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 | 威宁县司法局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 20个工作日 |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司法局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857-6227066)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初审 | 威宁县司法局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 20个工作日 |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司法局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857-6227066)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及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的审查 | 威宁县司法局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 20个工作日 |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司法局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857-6227066)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6 |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站(点)的设立审查 | 威宁县司法局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 20个工作日 |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司法局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857-6227066)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辞退备案 | 威宁县司法局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三十条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 10个工作日 |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司法局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857-6227066)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8 |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 威宁县司法局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7个工作日 |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司法局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857-6227066)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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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监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监管依据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部门 | 协同部门 | 投诉渠道 | 备注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基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监管部门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威宁县司法局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3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威宁县司法局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4 | 对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收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返还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法律援助人员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威宁县司法局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处分的备案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威宁县司法局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6 | 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辞退除名处理的备案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 律师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威宁县司法局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7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威宁县司法局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
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威宁县司法局 | 威宁县司法局电话:0857-622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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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09:20:3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