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助力农民工讨薪
本报讯(通讯员 杨启孟) 近日,在威宁人民检察院开展助力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期间,接到罗某申请对威宁人民法院未采取相关措施执行威宁某某国际娱乐会所拖欠其36000元的工资进行法律监督,该院干警及时与威宁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取得联系,并通过调阅卷宗、与案件承办法官进行谈话等方式展开了调查。
经查,2016年7月30日,罗某与威宁某某国际娱乐会所达成口头协议,在该娱乐会所从事音控主管工作,并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建立社保关系。后因威宁某某国际娱乐会所一直拖欠工资,罗某于2017年4月8日主动离职,并于当年2017年4月25日向威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裁定生效后,威宁某某国际娱乐会所未履行其支付义务,罗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威宁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威宁人民法院执行中发现威宁某某国际娱乐会所为独资个体工商户,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裁定追加了威宁某某国际娱乐会所法定代表人邓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某在威宁人民法院裁定的期间仍未收到邓某应履行支付的工资,经多次委托律师向威宁人民法院提供威宁某某国际娱乐会所法人代表邓某在加紧变卖公司财产信息仍执行无果后,向威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威宁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依法向威宁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职责。2月5日,罗某终于拿到了威宁某某国际娱乐会所拖欠其将近一年的工资,圆了过个好年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