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铜仁市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打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紧扣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破除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障碍,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部署,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导向,政府引导,协同创新”的原则,深入推进改革工作。
——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导向机制,拓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
——政府引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协同创新。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同,在资源配置、任务部署等方面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充分运用众创、众筹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新理念,建立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资本、人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催化作用。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我市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科学制定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强化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加快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强化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
1.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实行统一管理,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其剩余部分继续用于单位开展科研活动。
2.落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奖励的相关政策。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在少数民族地区或贫困边远地区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2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3.推行奖励、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1)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
以职务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向企业作价入股,可将该成果所获股权的20%—70%的比例,奖励有关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2)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二)完善事业单位技术转移工作机制,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要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鼓励以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强技术转移。
2.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1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与产业化载体。
1.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围绕大数据、大健康、新能源、新型建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依托铜仁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骨干企业等,建设1-2个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全程技术研发解决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推动各类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合理布局和功能整合,促进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更多企业和产业发展亟需的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助,激活技术市场中介力量。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建立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实施专家行动计划。继续实施“万名农技专家服务三农”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者行动,推进先进适用技术项目推广,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2.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人才创新创业机制。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规定获得相应报酬,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3.科技特派员优待机制。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可放宽到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4.推动建立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鼓励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
(六)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多元化资金投入。
1.发挥市级财政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设立铜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200万元,支持民生和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
2.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中央和地方协同,加强重点任务的统筹部署及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二)加强政策保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各区县要围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规定。建立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三)加强工作职能。各区县应重视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职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推进路线图和时间表,逐级细化分解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并组织协调实施。
(四)加强管理考核。要对兼职或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实行专项管理,由单位建立统一档案,报组织、人社、科技(科技特派员类)、纪检监察等部门备案。要制定综合考核指标,按年度进行考核,确保转移转化工作真正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