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持有假币案
6月12日,由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持有假币一案在该县法院开庭审理。该县检察院检察长苏维代表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案件当庭宣判,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据悉,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其轿车与妻子韦某某来到玉屏平溪街道,在平溪街道水月庵路段时遇该县公安局民警开展日常查缉工作,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的后排座位空隙扶手处查获疑似假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中国人民银行玉屏县支行鉴定,从被告人梁某某车上查获的疑似假人民币均为假币。
庭审中,检察长苏维基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及对全案证据的认真审查,从案件的犯罪构成、数额的认定、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告诫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致富而不是通过违法行为来获取利益,应吸取教训,认真改造。最后,该县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梁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此案是该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检察官员额制实施后、检察长出庭的首例公诉案件。该县通过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不仅旨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也是激励检察干警更加注重提升业务能力,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