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工作,根据原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铜署发〔2009〕10号)、原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署办发〔2011〕15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在铜仁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就医时,因患者病情需要,确需进一步转院诊治的行为。
第四条 参保人员确需转诊转院的,原则上应逐级转院。由二级医疗机构转到三级医疗机构的,应视病情优先选择市内三级医疗机构。
第五条 市内转诊转院坚持双向转诊制度,通过医师导向实现转诊转院。将病情得到控制,平稳减轻后的患者往低级别医疗机构转;将病情得不到控制,病情加重的患者往高级别医疗机构转。
第六条 转往市外就医办理程序。一般由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申请,危、急、重症等特殊情况各区(县)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科主任也可提出申请,填写《铜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意见书》,经院长或主管院长签章同意,由医疗机构及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条 转往市外就医费用结算
(一)经批准转往市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符合政策费用的报销比例,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经批准转往市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个人自付比例在原转外诊治就医规定基础上再提高10%。
(三)未经批准转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四)转往市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参保人员出院后携带医疗有效费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铜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意见书、社会保障卡、住院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第八条 转往市外就医管理
(一)转外就医的住院时间一般在1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应凭转入医疗机构的证明到转出医疗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并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特殊情况可先报告后补办手续)。未办延期手续视同未经批准转院报销。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需进行专项检查,而本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查条件的,必须办理转诊手续后,按照就近的原则到市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检查,不得住院治疗。特殊情况确需住院治疗的,应与转出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并按转院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市外急救管理
参保人员到市外因公出差(包括公派学习、挂职、在外工作)、探亲期间突发急危重病,需在当地就近实施急救的,市外急救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单位有效证明、医疗有效费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住院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转往市外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医疗机构做好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宣传工作,做好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要着力改善医疗服务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规范转诊转院手续,有序引导转外就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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