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新农合补偿四项新办法
按照国家、省、市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险工作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起,我市新农合补偿实施新办法。
办法规定:
一、提高各级财政补助。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标准从每人280元提高到320元,农民个人缴费为70元,人均筹资标准为390元。
二、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参合群众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区县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当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达到6000元以上的,由保险公司对超出部分按50%再补偿。当次医疗总费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保险公司按80%比例补偿(不受诊疗和药品目录限制)。
三、明确新生儿落地参合政策。鼓励有孕家庭提前为新生儿参合。凡错过筹资时限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父母自动获得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当年发生的医疗补偿费用与其父母中一人合并计算。
四、实行市外就医转诊、报告备案制度。自4月1日起,凡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在未经省市定点的市外非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