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纳雍乡――成功调处了一起矿群矛盾纠纷
近日,织金县纳雍乡领导亲自参与,成功调处了一起因人身损害赔偿引起的矿群矛盾纠纷。 上午9时,织金县纳雍乡顺山村朱家寨组72岁的张某某组织其子女亲戚15人到杨柳煤矿上去找杨柳煤矿理论:要求杨柳煤矿赔偿张某某2008年因为杨柳煤矿征用其责任地,当时杨柳煤矿叫他砍树,在砍树过程中,由于该树倒下将李某某打死,从而导致张某某损失的29000元。杨柳煤矿认为,张某某砍树虽然是杨柳煤矿叫他砍的,但是,此树系张某某的财产,张某某自己砍树自己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与杨柳煤矿无关。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故此矛盾愈演愈烈。眼看矿群双方即将发生械斗。纳雍乡接到报案后,党委政府领导立即组织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成立处置矿群矛盾纠纷小分队,并由乡长高国才亲自带队立即赶到事发地。此时,张家人大吵大闹,杨柳煤矿的管理人员和部分工人摩拳擦掌,眼看一场群体性械斗事件即将发生。处置矿群矛盾纠纷小分队立即制止了张某某家的闹事行为,随即将张某某和杨柳煤矿的老板请到杨柳煤矿办公室,由乡长高国才,司法所所长周光彦,派出所所长左秀瑜,顺山村联系领导周志箱组成调解庭对这起纠纷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庭庭上调查得知:2008年,杨柳煤矿征用张某某的责任地来修建办公场所,由于当时忙于施工,故此杨柳煤矿急催张某某砍树,张某某由于年纪已高,心里又急,所以在砍树时未采取任何措施, 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张某某因此被赔偿死者家属14000元。此事发生后,杨柳煤矿补偿过张某某4000元,张某某当时有异议。今年张某某的几个儿子回来,认为此事应叫杨柳煤矿多赔偿,否则不让杨柳煤矿开采。调解庭认为:张某某组织人闹事违法,要求赔偿29000元无法律依据,但是,此事因杨柳煤矿的行为所致,杨柳煤矿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构建和谐矿区,此案应该休庭单独做双方的工作,经过做双方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杨柳煤矿自愿当场补偿张某某10000元的损失,从此,张某某不能再因为这件事与杨柳煤矿发生冲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纳雍乡司法所周光彦 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