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乡让社区服刑人员实现就业
2006年10月1日,卢某某在清镇市因犯盗窃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卢某某予以假释,假释期限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卢某某按时到纳雍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卢某某服从监管,积极改造。但是,因为其家庭经济困难,他又没有其它生财之道,父母老实本分。对他的情况,纳雍乡党委政府领导和司法所的同志非常重视,所以经过纳雍乡党委政府领导的关心帮助,司法所同志的多方奔走,2013年10月10日卢某某被安排进了织金县经济开发区的绮陌服装厂工作。卢某某进厂后,工作努力认真。2013年10月30日卢某某到纳雍乡司法所来汇报改造情况时,他说:“我非常感谢党委政府和司法所对我的关心帮助,我一定认真改造,争取早日成为社会主义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