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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2017年市政公用项目(凤凰生态湿地公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17日发表  

         

 


为开展织金县2017年市政公用项目(凤凰生态湿地公园)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织金县双堰街道桂花社区、双龙社区涉及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合法房屋,约有被征收户170户,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征 收 人:织金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

征收实施单位:织金县顺和房屋征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征收人:项目规划红线内涉及的合法房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行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信息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公正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奖励),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性质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面积以被征收人选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三)所征收的房屋补偿价值的评估实行“房地合一”。

(四)原则上实行连片征收,也可实行预征收。对未纳入2017年本项目征收范围的居民,连片5户以上或单户房屋占地200㎡以上的,主动书面申请并经征收人同意后,可实行预征收。

四、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拒绝调查登记的不影响本方案的执行。征收设有抵押、典当等担保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应事先解除抵押、典当等担保权。

(二)宣传发动。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权属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并将注销申请材料及时送达原房地产登记机构(县国土局、房产局或不动产登记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织金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所在社区公告7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织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补偿情况公示7天后,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房屋验收、拆除。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之日必须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后拆除。

(六)资料归档。房屋拆除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五、房屋建筑性质、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建筑性质的认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或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1)依法登记的房屋(指有房地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为合法房屋建筑。对权属依据不完全的房屋建筑,由织金县城乡规划局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7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2)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由织金县城乡规划局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7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原有合法建筑上加层或扩建的建筑;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拆旧建新或在有证土地上建设的建筑;

(3)批少建多,超建部分面积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4)未按照相关部门的批准及要求建设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建筑的情形;

(6)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房屋建筑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由织金县城乡规划局按程序依法依规调查认定并公示7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选定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计算补偿,测绘费用由县房屋征收补偿局承担。

2.被征收人对《测绘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重新测绘。其它测绘机构在被征收人及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重新测绘出具的《测绘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征收依据,重新测绘的测绘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如重新测绘的结果与原测绘结果有重大偏差的,测绘费用由房屋征收补偿局承担。

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法符合国家规范。

六、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各类征收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价格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的原则为“房地合一”。

(二)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任意选择一种)

1.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按建筑面积“征一赔一”、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的原则补偿,房屋货币补偿及奖励标准按***执行。

本征收项目,参照评估价格分区段分结构制定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原则

根据本方案,按照评估价格分区段分结构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详见***)给予补偿;

‚其它国有土地上的实物指标的征收补偿;

(2)构筑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详见***);

(3)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详见***)。

2.产权调换方式:

(1)房屋按建筑面积“征一赔一”,根据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按照1:1进行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政府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年内指定,根据指定的房屋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进行面积差异处理、多退少补;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于2017年8月2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交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征收奖励(商业门面及住改非房屋不予奖励),逾期不予任何奖励;

(4)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详见***);

(5)构筑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详见***);

(6)产权调换的签约、搬迁期限为2017年7月26日——8月20日。

七、货币补偿的征收奖励

(一)单独一层房屋征收奖励

如房屋建筑总层数仅有一层的,按房屋建筑面积价值补偿金额的60%给予奖励。

(二)两层及以上房屋征收奖励

如房屋建筑总层数共有二层或二层以上的,按房屋建筑面积价值补偿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八、货币补偿的签约、搬迁交房、县内购房奖励

(一)按时签约、搬迁交房奖励

1.第一阶段(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10日):在此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搬迁、交房结束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元/㎡的按时签约奖励和300元/㎡的按时搬迁交房奖励;

2.第二阶段(2017年8月11日——2017年8月15日):在此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搬迁、交房结束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按时签约奖励和200元/㎡的按时搬迁交房奖励;

3.第三阶段(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0日):在此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搬迁、交房结束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按时签约奖励和100元/㎡的按时搬迁交房奖励;

4.2017年8月21日以后签约的不享受征收、签约、搬迁交房、县内购房奖励,拒绝签约、搬迁的由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内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织金县辖区内购买合法房屋的,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200元/㎡的购房奖励,且奖励面积不超过原被征收房屋总面积,同时被征收人需提供与本人同名的合法房屋买卖产权证明。另被征收人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在织金县辖区内购买合法房屋的,比照上述规定奖励。购买违法建筑的不给予任何奖励。

九、其他相关政策

(一)装饰装修补偿。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本方案提供的标准执行;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搭建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县房产局、县房地产行业协会将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房源超市”,组织有购房需求的安置户组团,共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团购价格,适当降低购房成本。

(三)被征收房屋的拆除。被征收人交房腾空后,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由县房屋征收补偿局统一组织拆除,以确保施工现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补偿。被征收人拒绝调查登记或拒绝选择测绘机构测绘或超过规定时间(2017年8月20日)未签订协议的,一律由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一律由依法选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无任何奖励;政府部门也可另行指定产权调换的房屋。

十、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奖励及补助资金,或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三)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857—7627020,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四)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本文件包括整体评估结果的内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相关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实行“四公开”制度:

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

2.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测绘面积公开;

3.被征收人基本信息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信息公开;

4.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以上信息按程序在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及被征收范围内的宣传栏中公开。

十一、本方案中的“凤凰生态湿地公园”即“花红湿地公园”。

十二、根据中纪办发〔2011〕8号《***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据此,在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的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参照本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十三、其它未提及事项,由织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负责解释。


***:1.织金县2017年市政公用项目(凤凰生态湿地公园)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2.织金县2017年市政公用项目(凤凰生态湿地公园)房屋征收区间评估价格表、补偿标准

3.织金县2017年市政公用项目(凤凰生态湿地公园)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1:织金县2017年市政公用项目(凤凰生态湿地公园)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附1-1林木补偿标准

1-1-1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产前期

初产期、衰产期

盛产期

板栗

2000

3500

8000


核桃

2500

5000

13000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子等

2000

5000

11000


柑、桔、橙、柚类

2000

4000

9000


脐橙

5000

7000

16000


杨梅、枇杷等

4000

6000

130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4000

6000

13000


油桐、油茶

1600

2800

6000


花椒

2000

3500

8000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

2000

4000

9000


白夹竹、水竹

2000

3000

6500


杂竹

1500

2500

5500


茶叶

4500

6500

15000


刺梨、无花果

2000

3000

7000


杜仲、黄柏

2000

4000

9000


桑园

2000

3000

5000


注:表内未列出的其它项目补偿标准,根据市场价格经过评估另行确定。

1-1-2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松、杉、柏、楸、柳、青刚等

胸径5㎝以下

元/株

5


胸径5——10㎝

元/株

15


胸径10——15㎝

元/株

30


胸径15——20㎝

元/株

50


胸径20——30㎝

元/株

70


胸径30㎝以上

元/株

90


花椒、油桐、油茶、

刺梨、无花果、漆树

苗期

元/株

5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50


盛产期

元/株

15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核桃、樱桃、梨、桃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柑、桔、橙、柚类

苗期

元/株

10


产前期

元/株

4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50


杨梅、枇杷等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25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杜仲、黄柏、厚朴、

香椿、橡皮树等

胸径6㎝以下

元/株

15


胸径6——12㎝

元/株

50


胸径12——20㎝

元/株

80


胸径21㎝以上

元/株

100


茶树

苗期

元/株

2


成长期

元/笼

35


胸径5㎝以下

元/株

4


胸径5——8㎝

元/株

5


胸径8㎝以上

元/株

15


紫荆、紫薇、罗汉松、桂花、香樟、玉兰、女贞、樱花、红叶石兰、红枫树、红豆杉、梅花、黄青枫、万年青等

胸径2㎝以下(不含2㎝)

元/株

5

绿化林木

胸径2—5㎝(含5㎝)

元/笼

20

胸径5—10㎝(含10㎝)

元/株

50

胸径10—20㎝(含20㎝)

元/株

100

胸径20㎝以上

元/株

300

苗圃类

一般类(用材林、经果林、杂树等)

元/㎡

36


药材类(各类药材)

元/㎡

38


绿化类(绿化林木等)

元/㎡

40


药材

草本和藤蔓药材(半夏、天麻、铁皮石斛、苦津藤、金银花等)

元/㎡

46


其他杂树

胸径5㎝以下

元/株

5

高度

1m

以上

胸径5——10㎝

元/株

10

胸径11——15㎝

元/株

20

胸径16——20㎝

元/株

40

胸径21——30㎝

元/株

60

胸径31㎝以上

元/株

80

注:连片用材林木补偿标准

1、新造林(未计累积)的补偿,包括上一年度单位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550元/亩;

2、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木材产值:(1)马尾松600元/m3;(2)杉木680元/m3;(3)杂木树550元/m3

4、苗期补助标准按初产期补助标准50%计算;

5、未列入表中的林木、药材、合法苗圃参照织金市场价进行移栽费的评估补偿。










1-2 建(构)筑物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附属建筑及其他构筑物



序号

项目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一)晒坝(便道路)



1

水泥晒坝(道路)

220




2

料石晒坝(道路)

190




3

土晒坝(道路)

160




(二)围墙



1

实心

围墙

小砖实心

围墙

320




块石实心

围墙(干砌)

210




2

空心砖围墙

180




3

浆砌石围墙

250




4

土质围墙
(片石干砌围墙)

100




(三)堡坎



1

砖石堡坎(实心)

230




2

砖石堡坎(空心)

180




(四)排水沟



1

混凝土排水沟

250

以砌体计算



2

砂浆排水沟

230

以砌体计算



(五)水池、地窖(粮仓)、化粪池、简易厕所、沼气池



1

室内外蓄水池

200

指蓄水池墙体,也可以根据建筑结构类型比照围墙补偿



2

室外小水井

1000




3

地窖(粮仓)

1000




4

化粪池

1500




5

简易厕所

1000

非砖混、砖石结构



6

沼气池

5000

整套设施



(六)通讯设施



1

固定电话

250

移机费



2

宽带移户费

150

个人不收取移机费用



3

地面卫星接收器

300




4

数字电视

700




(七)水电设施



1

动力电表

800

按动力电用户进行补偿



2

照明设施

1000

含电表、普通照明设施



(1)

电路(明线)

10




(2)

电路(暗线)

30




3

洗浴设施

500




(1)

水表(含管道)

800

以水务公司缴费收据为准,含户内外胶纸质管线



(2)

太阳能

2500

含套件



(3)

电热水器

600

移机费



4

抽油烟机

200

移机费



5

空调

600

移机费



(八)其它设施



1

灶台

m

无装饰500元、一般装饰700元、精装1100元



注:1、违法抢建、抢修部分一律不列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不予补偿。

    2、室内设施漏项,根据市场询价确定。



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一)

内外墙

装饰

房屋外墙瓷砖、外墙漆

50元/m²




磁粉

9元/m²




磁粉+乳胶漆

20元/m²




墙纸

12元/m²




木墙裙

木质墙裙带面板加实木线条上漆

148元/m²

高度1m左右



生态板成品墙裙

60元/m²



瓷砖墙裙

50元/m²




电视背景墙

90元/m²




(二)

内墙装饰

木质造型加面板上油漆吊顶

148元/m²




石膏线条

10元/m




石膏板吊顶

80元/m²




铝扣板吊顶

75元/m²




塑料扣板吊顶

50元/m²




石膏角

20元/个




(三)

地板

1500px×1500px及以下地板砖

55元/m²




2000px×2000px地板砖

90元/m²




水磨石

90元/m²




耐磨抛光地板砖

90元/m²




大理石、花岗石

120元/m²




竹、实木地板

150元/m²




实木拼花木地板

160元/m²




强化、复合木地板

80元/m²




地脚线

5元/m




(四)

金属

门窗

卷帘门

150元/m²




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窗)

180元/m²




不锈钢防盗门

200元/m²




防撬(防盗)门

600元/道




塑钢门窗

80元/m²




钢条防盗窗

30元/m²




(五)

包门

门套

120元/道




成品门

实木门(含门套)

600元/道




复合门(含门套)

400元/道




雕花实木门(含门套)

800元/道




免漆门(含门套)

350元/道




普通木质门

200元/道




普通木窗

90元/m²




窗套

15元/m




(六)

室内外

护栏

木质

160元/m




钢条

80元/m




不锈钢

100元/m




铁花

130元/m




罗马柱

200元/m




水泥护栏

120元/m




(七)

雕花

玻璃

厚度8mm以下(含8mm)

160元/m²




厚度8mm以上

200元/m²




(八)

固定柜(不可移动)

壁柜(高度同房屋净高、宽度为80公分)

1500元/m




吊柜(高700mm)

700元/m




隔断装饰柜

700元/m




(九)

卫生洁具

脸盆

300元/套




浴缸

600元/套




蹲便器(含水箱)

200元/套




坐便器

400元/套




注:1、抢建、抢修部分一律不列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不予补偿。

2、可移动的装饰装修部分,一律不列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不予补偿。

3、室内装饰装修漏项的,根据市场询价评估确定。



附1-3 搬迁、临时安置费

类别

标准

备注

搬迁费

住宅房

30元/㎡


营业房(含生产用房、办公用房)

30元/㎡

库房

15元/㎡

畜圈

5元/㎡

临时

安置费

住宅房、营业房

15元/㎡/月


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

12元/㎡/月

畜圈

5元/㎡/月

注:1、选择货币补偿的,只给予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支付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2、选择货币补偿的,只给予1次搬迁费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

3、商业性营业房(指门面房含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以50元/m2/月为标准发放6个月,未实际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上述费用按实有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其它说明:

1、圈舍及其他建筑按照所在区域的结构的补偿标准取值进行补偿,无任何奖励;特殊情况不能认定的、方案中未列入的其它实物指标,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

2、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未完工的在建建筑,按照《评估报告》认定的工程造价计算。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方法: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层屋檐范围进行测绘,各层房屋屋檐范围只代表本层屋檐范围,屋檐的结构必须与房屋主体一致,砖瓦结构的屋檐不能超过房屋墙体0.5米,超过房屋墙体0.5米的砖瓦部分不予计算房屋面积,按照砖瓦的结构类型评估计算。

4、楼梯间的面积计算及补偿:室内楼梯面积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面积,以所依附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取值”为补偿标准,不给予任何奖励;室外楼梯面积按实际测绘面积的2倍计算补偿,以所依附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取值”为补偿标准,不给予任何奖励。

5、关于“提尖盖瓦”的相关问题:提尖盖瓦系房屋的组成部分,整体评估报告已经对该部分进行评估,提尖盖瓦部分的价值已经体现在房屋价值里面,不再另行计算补偿。如果“提尖盖瓦”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1986 (1986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年版)中的“坡屋顶”的表述,则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处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年版)中关于“坡屋顶”具体表述如下: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即“提尖盖瓦”部分必须利用作为卧室、起居室(厅),且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并不得降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年版)中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关于“合法房屋”的规定,具备房地产权证、规划许可证。

6、经过政府部门批准规划在原有砖混结构建筑的混凝土板面上自行投资加盖修建的黔西北民居的“提尖盖瓦”部分,由第三方具备工程造价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以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价值补偿,无任何奖励。

7、所有非住宅用房(第一层门面)的最大进深为10米自屋檐滴水开始计算,超过10米的非住宅用房(第一层门面)按照所在区域房屋住宅的相关补偿标准为准,本补偿标准含“提尖盖瓦”部分。

8、有房地产权证、规划建设许可证的简易结构、活动板房、钢架棚系合法房屋,可按照本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计算补偿各类奖励;否则不给予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位于第二层以上位置的简易结构、活动板房、钢架棚均不给予任何奖励。

2(花红2-1.1)独立一层非住宅(第一层门面)房.xlsx

3(花红2-1.2)两层及以上(第一层门面)房.xlsx

4(花红2-2.1)房屋征收标准(独立一层).xlsx

5(花红2-2.2)房屋征收标准(两层及以上).xlsx

6(花红2-3)房屋征收标准(简易结构、活动板房、钢架结构).xlsx

7***3:红线图----织金县2017年织金县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公用项目(花红湿地公园)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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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08:50:5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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