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3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3期)
2022、2023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锦华生鲜市场)袁贵平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6.5公斤,货值231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查验合格证明。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1元;罚款500元。
2.南京市雨花台区周兰娟农副产品店销售的辣椒。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公斤,货值57.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500元。
3.赵紫娟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85公斤,货值40.63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97元;罚款1000元。
4.赵紫娟销售的豇豆。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15公斤,货值100.94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97元;罚款1000元。
5.南京市雨花台区李记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氧苄啶。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45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