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禁燃禁烧的通告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强化焚烧秸秆、垃圾、烧荒等野外用火和焚烧冥币纸钱管控,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规定
(一)建昌县建成区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2月2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放区范围如下:东至马场大桥,西至西沟大桥,南至县医院,北至县污水处理厂。
(二)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规定
强化焚烧秸秆、垃圾、烧荒等野外用火管控,实现全域全时段“禁燃”。
三、禁烧规定
强化焚烧冥币纸钱管控,实现全域全时段“禁烧”。
四、管理规定
(一)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民政等部门按照《建昌县“禁燃、禁放、禁烧”攻坚行动工作方案》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和冥币纸钱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冥币纸钱的行为。
(二)控制烟花爆竹经营网店(点)行政许可数量,逐年递减。
(三)在禁燃、禁放、禁烧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等野外用火及焚烧冥币纸钱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建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