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号)转发你们,按照我区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莱芜高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莱芜高新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15〕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相继发生了6起事故,造成15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建设不到位、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得不到有效执行、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坚决抓好检维修以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
1、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副职共同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2、检维修作业前要制定详实的检维修作业方案,内容要涵盖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技术交底等,实施过程要有记录。
3、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除按企业规定的程序签批外,还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副职以上负责人签名确认,签字人对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
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要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等并严格执行。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数据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风险分析出的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必要时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
5、对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反应器、塔、釜、槽、罐等)的入口,必须实现视频监控,并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
6、严格控制节假日、夜间作业,特殊原因确需实施检维修作业的,厂级带班领导对落实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并严格控制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
7、实行重大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报告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停车检修等重大检维修作业前,要将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实施日期、作业范围和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8、检维修作业涉及外来施工队伍的,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查验外来施工队伍和外来施工人员的资质、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必须安排现场监护人员,严禁以包代管。
以上8条措施要求,中央驻鲁、省管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超过百亿或在职员工一千人以上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切实健全完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以母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代替。没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一律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0、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参加班组安全会议,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主要负责人用于安全生产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参加安全生产的活动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决定要有记录。
11、企业要将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时报当地安监部门,并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人员调整时要及时更新。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书面承诺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的真实性。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在本企业责任制文本中,必须有主要负责人已全文审阅的签字并按规定发布执行。
三、开展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和设计安全诊断复查工作
13、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尚未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企业,经复查认为需要进行改造的,要立即制定改造方案,尽快实施改造。对复查认为确实不需要进行改造的,有关企业要提供书面专家意见,连同市局审核意见一并上报省局。
14、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设计安全诊断的企业,经复查确认未进行设计诊断或设计诊断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进行设计诊断。
15、涉及蒸馏工艺系统的企业,要严格对照《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完善蒸馏工艺系统的安全控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6、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5月底前要对辖区内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厂长)普遍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事故案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
17、企业要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进一步规范作业票证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18、企业要专门组织一次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全员培训,培训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试。
为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省局确定二季度在全省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方案附后),三季度结合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督查,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进行公开曝光。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略)
山东省安监局
***:
莱芜高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汲取近期全省六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高新区安监局自4月13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求实效的总要求,采取聘请专家查隐患的方式,深入生产一线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暂扣或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推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责任制建设、企业检维修作业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和设计安全诊断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外来施工队伍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内容。
同时检查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明确的十八条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自4月13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企业自查阶段(4月13日4月20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计划,统一执法标准,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工作,要求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落实整改措施。
(二)集中检查阶段(4月21日6月15日)。高新区安监局将采取专家查隐患制度,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督促企业当场采取处理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及时复查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履行执法程序,予以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三)复查巩固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对已检查过的企业开展复查行动,巩固隐患整改效果,同时要求企业上报自查自纠及隐患整治总结。
四、工作措施
在检查过程中将综合运用以下工作措施,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一)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高新区安监局将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开展安全检查行动,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差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专业、不明白、不精深等问题的有效措施,有力带动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外聘专家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予以挂牌督办;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二)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坚持重典治乱,依法严格实施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关闭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特别是对违反危险作业规程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一律从严从重或按上限处罚。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停止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加大非法违法信息曝光力度。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对非法生产或建设、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达标、拒不接受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或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非法违法行为,将在网站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预防化工和危化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化工和危化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安全专项检查小组,企业负责人为组长,同时认真制定自查自纠方案,并配合全区开展的危化品安全大检查行动。
(二)认真总结经验。各相关单位要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我们将及时汇总并推广。各相关单位要在6月28日前报送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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