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依法清理处置工业园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依法清理处置工业园区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通城县依法清理处置工业园区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13号)和《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以“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19号)精神,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现结合我县工业园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亩产论英雄”政策,依法依规处置工业园区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着力***土地资源要素瓶颈制约,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保护权益。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清理处置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合规,又要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合理、公开、公平、公正。 2.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厂房)的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清理出来的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的现状、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一企一策”分类处置。 3.实事求是,信息公开。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将清理处置相关信息实事求是进行公示公开。 4.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对清理出来的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按照节约集约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厂房)利用效率。 (三)清理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政策文件:《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亩产论英雄”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1〕20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18〕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闲置土地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88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2022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2〕117号)、《关于公布咸宁市2021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产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4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以“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隽政办发〔2022〕14号)及通城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相关规定。 3.招商引资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工作目标 坚持“分类施策、盘活存量”工作思路,通过清理处置闲置、低效、违法建设、违法出租用地(厂房),规范园区发展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主动转型升级,全面盘活园区闲置低效用地(厂房),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清理范围 通城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包括坪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和标准化厂房孵化园、电子信息科技产业园、砂布特色小镇、沙口陶瓷工业园、关刀工业园、铁柱工业园、锡山工业园)闲置、低效、违法建设、违法出租用地(厂房)。 (一)闲置用地(厂房):用地企业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已动工但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建设满一年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但工程建设未完工,且停工1年以上的;项目落地建设(租凭厂房)后长时间未生产,厂房机械闲置1年以上的企业。 (二)低效用地(厂房):已开工建设,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未达到规划许可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建设指标要求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招商引资协议等约定的投资强度(亩产税收50%)的;项目已建成,但处于停产状态2年(含2年)以上的;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要求的企业。 (三)违法建设用地(厂房):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建设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的;建设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存在安全和消防隐患,无法整改的;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建设的企业。 (四)违规出租用地(厂房):未经批准将土地(厂房)转租给非工业企业的或转租给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企业。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将《通城县依法清理处置工业园区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实施方案》送达工业园区内相关企业,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通城经济开发区、县科经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20日) (二)调查认定。通城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业园区开展拉网式排查,通过查阅档案、现场测绘、单位协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彻底摸清园区内闲置、低效、违法工业用地(厂房)使用权人、位置、面积、建设利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详细资料,按类型登记造册。对存在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情况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任单位:通城经济开发区、县科经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3年2月20日) (三)自查自纠。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责任单位:通城经济开发区、县科经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3年4月20日) (四)清理整改。存在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情况的企业没有按要求整改的,由通城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分类处置。 1.闲置用地(厂房)。一是限期建设。对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申请延长动工建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时间、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日期起算,延长动工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二是清理收回。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规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按程序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规定的动工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三是租赁转让。鼓励存在闲置厂房情况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通城经济开发区审核批准后,将闲置厂房对外租赁或转让给符合园区规划的工业企业。 2.低效用地(厂房)。一是自主盘活。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改造升级、产业转型、市场开拓等形式,实现低效用地(厂房)再利用和效益提升。对有市场、有产品、缺资金的企业,协调资金注入,盘活低效用地(厂房)。二是以商招商。积极推动招商引资项目优先选址低效利用厂房,引导外部资金和优势项目采取收购、合作、租赁、兼并等多种形式与企业进行有效对接。三是破产清算。指导长期停产、没有发展前景且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盘活存量等方式进行自救,通过自救仍不能盘活的企业,由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审查,依法处置土地及资产。 3.违法建设用地(厂房)。对违法建设,包括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划建设审批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拆除。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程序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违规出租用地(厂房)。对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承租企业,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承租企业和无证经营企业,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坚决依法依规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通城经济开发区、县公安局、县科经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县司法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大队、隽水镇、关刀镇、石南镇、大坪乡;完成时限:2023年6月20日) (五)巩固提升。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清理处置完成后,由工业园区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工作专班对工业园区企业情况进行再次梳理,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及时总结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清理经验,着重围绕项目用地准入、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项目用地退出和闲置低效用地(厂房)收回再利用等方面建章立制。(责任单位:通城经济开发区、县科经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业园区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促,确保顺利完成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处置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部门协同,密切配合,切实开展好清理、盘活工作。各企业要明确专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强化考核督查。建立每月通报机制,加强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对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处置推进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支持、不配合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各乡镇园区参照此方案执行。 ***:通城工业园区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 通城工业园区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杨修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王功辉 县委常委、副县长 丁元华 副县长 续红林 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 程 勇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汪四国 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余朝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徐庆富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黄海兵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从洋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杜开龙 县住建局局长 华 雄 县科经局局长 张 帆 县商务局局长 黎凌飞 县司法局局长 胡雄兵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黎云飞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鲁海 县公安局副政委 左春秋 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莫文长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胡志杰 隽水镇镇长 胡凌云 关刀镇镇长 段志刚 石南镇镇长 谢 瑜 大坪乡乡长 金光明 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宋剑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汪四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金光明、宋剑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通城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工业园区企业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清理处置日常工作。 1.通城经济开发区: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园区企业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的建设经营等有关情况;负责表格材料汇总和清理处置协调工作等。 2.县公安局:负责对特种行业的审批和违法问题的调查和处置等。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做好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有关情况的调查;负责闲置低效用地、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置方案的拟定;审核企业闲置、低效、违法用地(厂房)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拟定闲置、低效、违法用地的收回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依法完善相关处置手续。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营业执照的核查等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纳入清理处置的企业开展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对自主盘活、以商招商后的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 7.县住建局:负责认定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实施建设;提供拟清理处置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用地平面布局等规划审批资料;对低效、闲置、违法厂房安全进行监管等。 8.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强度、招商引资协议兑现情况等进行核查。 9.县科经局: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开展闲置、低效、违法工业用地(厂房)清理处置工作。 10.县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1.县司法局:负责对清理处置过程中出台的方案和措施以及各种协议(合同)从法律法规、政策层面进行审查。 12.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等进行拆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4.县消防大队:督促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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