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财会〔2021〕4号陆川县财政局关于同意广西陆川华浩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陆川县财政局关于
同意广西陆川华浩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广西陆川华浩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陆川华浩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组成形式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温泉镇官田开发区(骏景城市春天)3幢13层1302房。
二、同意余新海、谢欣元、江育祥为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余新海担任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
三、原则同意你公司拟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你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陆川县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陆川县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