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的通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的通告》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的
通 告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14号)和《关于印发晋城市“治污降霾、守护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19号)要求,依据《山西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技术规范》内容,现将禁止使用劣质煤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具有固定场所的餐饮服务业,包括宾馆、酒店、茶楼、餐厅、单位食堂、个体经营户等要一律更换为清洁燃料。禁止使用煤炭及煤制品。
二、居民生活用煤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必须使用含硫在0.3%以内的优质煤炭或型煤。
三、对市区流动的无证餐饮经营户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并没收产生污染的设施。
四、对市区及周边无证生产经营的小煤球厂一律关停取缔;禁止劣质型煤进入市区销售。
五、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各乡(镇、办)、居(村)委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监管责任人要结合本《通告》内容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 莫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