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水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告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水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天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是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组成的区域(南侧至麦积区麦积镇后川村,北侧至麦积区渭南镇,东端至清水县陇东乡崔杨村,西端至秦州区太京镇盘龙村)。机场跑道中线南、北两侧150m以外,按照1/10比例限制高度;机场跑道东、西两端按照1/70比例限制高度。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必须考虑建筑地点与机场的海拔高差,并根据实际情况核算可建建筑物高度。
第三条 天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一)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
1.机场围界所规定的范围;
2.机场跑道范围:长度为跑道中心点到机场两端的导航台的距离,两端再加上500米,宽度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两侧各500米。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
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四条 天水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机、滑翔伞(机)、载人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设置以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和养殖场等场所;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
(八)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机场净空的行为和活动。
第五条 天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干扰电磁环境的工业、科技、医疗设施等;
(二)修建干扰电磁环境的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等;
(三)存放干扰电磁环境的金属堆积物;
(四)种植影响电磁环境的高大植物;
(五)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导致电磁环境破坏;
(六)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机场飞行区及工作区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严禁破坏,翻越围界。
第七条 凡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包括建筑物及大型广告牌、广播电台、通讯信号、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发电厂、铁路、电力排灌、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等设施,必须经空军、民航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否则,按违章违法建筑、设施依法查处。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擅自修建、种植或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 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高大建(构)筑物,高度超过机场净空标准或已成为航空器起降危险障碍的,必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机场净空区域外的,也应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第十条 航拍或国防需要的直升机、无人机、滑翔伞(机)、热气球等升空作业必须征得空军、民航同意后,在指定的空域内按要求进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实施。
第十一条 机场在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发现影响飞行器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将其位置高度等上报市、区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清除安全隐患,保证飞行器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全市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爱护机场设施,积极维护机场净空秩序,以保证飞行畅通。
第十三条 违反本通告者,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天水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