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解读
《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解读
一、 出台背景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水质环境,保障全市水质环境良好和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及饮水安全,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我市《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
二、 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三)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
(四)《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20)
(五)《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醴政告〔2020〕6号)
(六)《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醴陵市水质恶化的情况通报>》(株生环委办〔2021〕45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养区范围内严禁建设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户,一律自行关闭或拆除,逾期未关闭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禁养区范围外的养殖场(户)未按要求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除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外,一律不准设立排污口。
(三)禁养区以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按照《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村、镇(街道)、自然资源、林业、畜牧、生态环境部门许可,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四)全市畜禽养殖场(户)要在2021年10月10日前按整治要求自行整改完成设施建设任务,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整治畜禽养殖污染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策划参与暴力抗法的组织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快从重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