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
7月12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救困、救急,实现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发布会现场。(石志宏 摄)
2015年至2018年救助情况
2015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92件,通过省市县三级法院及中央划拨资金发放司法救助资金1285.837万元,救助1509人。
2015年办理救助案件329件,发放资金208万元,救助405人;
2016年办理救助案件398件,发放资金543.377万元,救助512人;
2017年办理救助案件 565 件,发放资金534.46万元,救助592 人。
2018年上半年,宜昌中院立案审查司法救助案件10件,决定救助10件,救助金额322000元,目前案件已全部结案并报送宜昌市委政法委审批等待款项拨付。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是什么人?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对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不予救助。
2016年9月26日,宜昌中院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宜昌中院赔偿办公室行使其职能。
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国家鼓励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救助标准。宜昌市司法救助标准以湖北省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