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正式实施02cd522777654a5c8b973a97e583b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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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11日发表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 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为全面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苏州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将密切配合,抓紧落实。8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将按19%进行征收、结算,9月份开始对各参保单位2016年5月、6月、7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进行退费结算,所退金额将拨付至参保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开户银行账号,请各参保单位积极关注并核对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的单位银行账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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