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小雅养生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听证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济南小雅养生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济市中行审撤听告字 [2022]069号
济南小雅养生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12345市民热线转办件反映的济南小雅养生有限公司(经营者:李波)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时,涉嫌违背承诺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案,我局经核实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拟撤销济南小雅养生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李波申请设立的济南小雅养生有限公司在济南市市中区玉函小区南区26号楼5单元102室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
依据相关调查证据并结合工商登记原始档案等、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投诉群众提供的相关事实材料等,我局认为:李波在申请设立济南小雅养生有限公司时填写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事实不符。李波在填写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时勾选为工业或商用,经与济南市房产交易与租赁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中房屋用途为住宅比对,存在明显差异。李波未向全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承诺,上述承诺系虚假承诺,违反了设立登记告知承诺约定,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拟撤销济南小雅养生有限公司2022年03月08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济南小雅养生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我局通过EMS专递向李波下达听证告知书,并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人关系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证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提出举行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吴忠军、贾现斌
联系电话:0531-82078968、82078952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