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
佛山市顺德区家俊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你单位在2007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没有为员工邓香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内容如下:
关于你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邓香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一案,我局于2016年8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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