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锦灵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当事人谢锦灵违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案,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案号为粤顺管伦罚[2016]第E0000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号为顺管(伦)改[2016]第E08号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我局现发出编号为E2017221508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我局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我局编号为E2017221508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日期由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
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已同时张贴在我局伦教分局门口公告栏、当事人谢锦灵的《受送达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北海主帅坊一巷1号)。
***:粤顺管伦罚[2016]第e00008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pdf
***:粤顺管伦罚[2016]第e00008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