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唐吉炉身份证号码4507213)
唐吉炉(身份证号码:4507***********213) :
我局查处唐吉炉等人投诉钟志强拖欠装修工人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份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7〕第52号),内容详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4日
***:《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7〕第52号)
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7〕第52号
投诉人:唐吉炉(身份证号码:4507***********213)
地 址:广西灵山县石塘镇镇安村委会连塘村十四队24号
我局于2017年1月12日接到你对钟志强拖欠装修工人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份工资的投诉。经立案调查发现,该投诉案件存在下列情形: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
£投诉案件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R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已当场全部履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撤销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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