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263号
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彭大爽等人投诉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我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263号),文书内容如下:
关于彭大爽等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为调查核实案件情况,我局于2016年5月11日信息通知并于2016年5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263号),要求你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并携带有关资料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询问调查,但你单位至今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接受我局询问调查,亦没有向我局说明理由。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EMS特快专递签收查询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及不配合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予行政罚款10000元。
该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和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同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关于彭大爽等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中,你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有关彭大爽等人工资付凭证及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的,我局将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彭大爽等人提供的工资数额及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认定(附:《彭大爽等人投诉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情况汇总表》)。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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