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曹贤焱经营的五金加工厂)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272号
曹贤焱经营的五金加工厂(无营业执照,经营者:曹贤焱):
关于曹贤焱经营的五金加工厂(无营业执照)拖欠工人工资一案,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曹贤焱经营的五金加工厂存在拖欠员工吴海忠等10人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张贴公告、网站公告方式向曹贤焱经营的五金加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272号),责令曹贤焱经营的五金加工厂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拖欠吴海忠等10人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你单位至今仍拒不改正,也未说明理由。以上事实有《工资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27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272号)及其张贴公告照片、网站公示截图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15000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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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先生 黄*** 电话:0757-23368756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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