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从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镇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现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乐从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指镇财政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划拨50万元用于支持镇内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国际知名展会。
第三条 乐从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乐从镇经济促进局为乐从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对开拓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乐从镇经济促进局对开拓资金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和实施方案;
(二)受理开拓资金的申报,并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
(四)总结和宣传开拓资金工作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负责与开拓资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六条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连续三年,镇财政每年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50万的资金支持镇内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国际知名展会。
第四章 资金用途
第七条 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原则上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额度进行统筹安排。同一展览,已从国家、省、市、区获得支持的,我镇不再重复支持。
支持的国内外展览:在省会城市、直辖市举办的国家级展会以及在中东迪拜、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拉美、非洲、东欧和东南亚等国家或地区举办的知名展会。
资金支持标准:
(一)参加本管理办法支持的国内展览的企业(展览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可获得2万元的展位费支持(同一年度参加两个或以上国内展览的企业只按参加一个展览的标准支持);
(二)参加国外展览的企业按展览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展位费支持,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度所参加的所有国外展览的支持总金额上限是5万元。
如符合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申请资金超出当年资金额度的,支持金额按照该企业申报资金占该年度总申报资金比例给予支持,不再另行追加预算。
第五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乐从中小企业;
(二)上年度的产值(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以税务机构的数据为准);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四)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五)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和海关管理等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九条 开拓资金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和财政事后拨付的原则,企业申请该项资金资助为每年11月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乐从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表(样式详见***);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校对;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及有关合约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业务完成的证明文件;
(四)反映项目完成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乐从镇经济促进局对镇内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乐从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的企业,乐从镇经济促进局将追回已拨付的开拓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本镇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一)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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