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单位负责人签名: 编号: 号
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
1.行政审批事项小项名称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
2.颁发的法律文书 | 变更登记,换发采矿许可证 | |
3.审批类型及 法律效力 | 变更登记发证,具有采矿许可证才能合法进行采矿活动 | |
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2、《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5.审批条件 | 1、符合许可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2、矿山企业依法经批准成立;3、具有可供开采的矿种和矿区范围;4、具备科学可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书及其评审备案证明;5、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7、已签订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8、已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 |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变更开采方式 |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6、缴费证明;7、经审查同意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8、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9、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0、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11、其他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
变更开采主矿种 |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7、缴费证明;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9、地质资料汇交证明;10、其他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 |
变更矿区范围 |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5、井上井下对照图(指地下开采矿山);6、补充勘查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8、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9、经审查同意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10、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1、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2、占用储量登记书;13、缴费证明;1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16、土地复垦方案;17、其他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 |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国有、集体)6、缴费证明;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8、其他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 |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转让人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4、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有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等);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6、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采矿权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地及其它需要进行采矿权评估的矿产地);8、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收据复印件;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0、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受让人应提交的资料:11、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2、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技术和设备明细材料); 对上述材料审查后,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出具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准予转让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3、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1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17、占用储量登记书;18、其他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 |
变更生产规模 |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属扩大开采规模的);6、经审查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属扩大开采规模的);7、缴费证明;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9、其他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禅城分局(禅城区汾江中路123号1号楼);南海分局(南海区南海大道北28号);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区大良德良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三水分局(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43号);高明分局(高明区荷城文昌路)。 | |
9.审批决定机关 |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 |
10.审批程序 |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收件; 2、对变更事项、已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 审批后发准予延续登记通知书; 3、在采矿权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发证。 | |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12.审批收费 |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年 | |
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 □无 | |
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意见***); √ 无 | |
15.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与地质环境管理科 电话:83382489 禅城分局地籍科,电话:88017203; 南海分局测绘地矿信息管理科,电话:86369982;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土地利用与地矿管理科,电话:22836068; 三水分局测绘地矿管理科,电话:87712682; 高明分局测绘地矿管理科,电话:88823580。 投诉机构: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电话:83382470 禅城分局办公室,电话:88017085; 南海分局办公室,电话:86369906;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法制科,电话:22836113; 三水分局办公室,电话:87732453; 高明分局办公室,电话:88823660。 | |
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
18.备注 | 1、对属于省级批准的事项,申请人要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审批; 2、对属于国土资源部有权批准的事项,申请人要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审查,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 | |
19.其他法律依据 |
| |
20.备注 |
|
填报时间: 2009年11月20日 联系人:李健富 联系电话:83382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