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我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我区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编号:№:20J1701436),报告显示佛山市润国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盐津葡萄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20J1701436),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2号三水恒福广场201-203的佛山市润国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盐津葡萄(商标:零食村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38克/罐、生产日期:2019-11-22),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盐津葡萄,是2019年11月26日由当事人总仓广州市润德发仓储有限公司从产品生产厂家佛山市零食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后配送到当事人处销售,共购进48罐,除去抽样检验的8罐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抽样检验和零售均按销售价格15.3元/罐出售,总的货值是734.4元,销售利润是169.2元。当事人提供了公司总仓广州市润德发仓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佛山市零食村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当批次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商品每日异动明细复印件(共5张),商品DC订单明细查询复印件,大宗出货预估毛利复印件,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门店的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JKW19120100,检测日期是2019年12月24日),佛山三水店空调自控截图(共3张),DSP商品收退货作业流程复印件。
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盐津葡萄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盐津葡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不予没收产品。
(3)处罚依据和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三)市监听告字〔2020〕1-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理由如下:1、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查验并提供了生产厂家佛山市零食村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当批次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当事人作为大型连锁超市,以坚持“品质、价格、服务、效率”为公司文化,主观上并无销售不合格产品之意;3、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审慎审查供应商的产品质量。
由于涉案产品检测不合格项目为霉菌项目,且该产品属于开封即可直接食用的预包装食品,相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几率较大,理应更为重视产品的安全性。依相关规定应从重处罚,我局已充分考量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办案人员的工作。及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当批次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等情节,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后决定给予一般情形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申请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9.2元;2、处罚款70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共计70169.2元。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