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截止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为做好工作衔接,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截止收件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自9月18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高明区环境保护局网站、微信、微博的通知公告。咨询电话:0757-88988768。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