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3〕8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佛山市重大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切实做好我市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保证重大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促进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一)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需单独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三)建设单位是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责任主体。
(四)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包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等方面。
二、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管理需要,将建设工程分为两类:
(一)重大建设工程。根据相关法规实施合格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地震安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前,须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施工图审查前,须完成抗震设防审核。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目录详见***7。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和抗震设防审核。
三、审核监督制度
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
(一)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我市须进行抗震设防审核监督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目录。
(二)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做好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分类、安评实施备案、审核工作。
(三)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纳入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各级发展改革、规划、住建管理等相关环节牵头部门应按“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牵头协同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实施好该项审批事项,市、区审改办应将该事项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指引在工程报建办事指南中予以公示。
四、分级分类、备案、审核
(一)分类、备案、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4.《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5.《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二)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分类、备案、审核。
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立项权限范围进行分类、备案、审核。属于市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进行分类、备案、审核,属于区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进行分类、备案、审核。
建立完善的市、区两级地震部门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信息沟通制度。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的重大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审核意见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的重大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安评实施备案、抗震设防审核的批复文件须报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将通过直接抽查、组织互查以及调阅材料审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管理工作的监管。
五、办理程序
(一)重大建设工程。
第一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准确的项目建设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完整准确的项目建设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用途、项目拟建地点及范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规模等相关资料。
3.立项牵头部门与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做好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信息的互通、共享,并联完成该项工作。立项牵头部门受理立项申请后,应通过信息系统即时以抄告的方式将有关项目信息抄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如尚未采用信息系统实施工程报建并联审批的,可先采用函件衔接的方式抄送项目信息。
4.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须对项目建设信息的完整性进行确认,如项目建设信息不完整,应自获得项目建设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
5.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整项目建设信息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分类书面意见。对于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要求其根据相关法规实施合格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地震安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前,须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施工图审查前,须完成抗震设防审核。
第二步: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
1.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评实施单位制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方案,准备实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在地震安评工作实施前,由安评实施单位到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完成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3份。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3)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方案(包括工程概况、工作内容,总平面图、钻孔布置及数量、测试手段方法、主要技术人员组成、现场测试时间),技术方案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盖有乙方印章的复印件1份,如技术服务合同中已包括此项内容则不需另行提交,但合同中技术方案部份须盖有乙方印章)。
(4)安评项目与现场工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资料1份(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情况下,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实行即来即办。
第三步: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
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在设计文本中对设计依据与设计参数要进行详细、清晰的说明,并在施工图审查前向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申请该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核。
2.建设单位向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申请抗震设防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2)《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申请表》3份。
(3)经评审通过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份。
(4)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安评单位资质印章)。
3.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明确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不同意的,出具审核不同意意见,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要求申请单位进行补正后再次提出申请。
(二)一般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准确的项目建设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完整准确的项目建设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用途、项目拟建地点及范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规模等相关资料。
3.立项牵头部门与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做好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信息的互通、共享,并联完成该项工作。立项牵头部门受理立项申请后,应通过信息系统即时以抄告的方式将有关项目信息抄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如尚未采用信息系统实施工程报建并联审批的,可先采用函件衔接的方式抄送项目信息。
4.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须对项目建设信息的完整性进行确认,如项目建设信息不完整,应自获得项目建设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
5.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整项目建设信息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分类书面意见。对于一般建设工程,要求其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中的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和抗震设防审核。
六、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单位的资质和服务范围。
(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设计方案中抗震设防的相关设计参数。
七、监督管理与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二)在相关审批流程阶段、有关部门之间应努力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分工协作,坚决杜绝各自为政的现象,切实做好部门之间、环节之间的协调、衔接,保障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的顺利实施。
(三)应当将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作为工程设计审查的必备内容。未按要求完成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抗震设防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在竣工验收时,应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竣工验收内容,确保建设工程达到符合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五)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安评实施备案、审核的,本市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责令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重大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补做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安评实施备案、审核。
2.对于正在施工的重大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补做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安评实施备案、执行审核,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实施补救措施,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3.对于建设完成的重大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补做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安评实施备案、审核,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实施抗震加固措施,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主动到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有效期两年,至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之日不足两年的,截至证书有效期之日)。
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单位未按相关法规、标准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改正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八)对在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审核监督过程中因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造成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达标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收费标准
(一)我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包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行为,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协商确定。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1.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
2.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申请表
3.抗震设防要求分类意见(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
4.抗震设防要求分类意见(一般建设工程)
5.已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意见(通过)
6.已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不予通过)
7.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表
8.省市部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机构名单
9.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办事流程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3〕84号).wps